索 引 号: | xhxhbj/2024-01296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19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香河县顺丰办公家具厂) |
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香河县顺丰办公家具厂) | ||||
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发布日期:2024-0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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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环不罚决委(香河)〔2024〕03003号 香河县顺丰办公家具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2131024MA0APP270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薛凤臣 地址: 香河县渠口镇唐家屯村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 年 3 月15 日对你(单位)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3月7日喷漆车间放置已开盖油性漆、固化剂及少量已完成喷漆工序的半成品与环评不符,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本年度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子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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